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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文章来源:   作者:   2008-06-26

      现阶段有下列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个人向社会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生产的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可免证增值税;


  二、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2款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残疾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承包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残疾人的个人所得税;


  四、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盲、聋、哑、肢残的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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