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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觉得给我定的工伤等级太低了,怎么办?
答: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复查鉴定程序按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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